認識農會Introduction
保險部
保險部介紹
一、家畜保險業務 二、農民健康保險業
        政府保障農民健康,辦理農民健康保險。
        農會輔導農民權益,服務農民免收費用。

壹、農保業務:

參加農保之資格類別
一 、農會會員:符合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自102年2月1日修法須未領過軍、公、教或勞保等任何社會保險退休金者。
二 、非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作,且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具下列各項資格:
1.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翁姑、媳婦、贅婿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0.2公頃,其餘農地平均每人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0.05公頃以上,從事農作生產者。
2. 佃農(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0.2公頃,林地平均每人0.4公頃以上,租約到期須續 約。
3. 申請前一年內實際出售農、林、漁、牧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30600元以上產品銷售憑證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5100元以上購買憑証及申請前一個月內農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
4. 審查時農會人員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人員現地勘查。若備有其他文件如:有效期間之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過去一年內申請天然災害補助有案者、過去一年內公所造具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劃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林業用地之森林登記證、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等,其中一項得免現地勘查。
5. 申請參加農保須親自辦理,依規定未能親自辦理不予受理。
註1:自85年6月1日起,刪除以自耕、佃農配偶資格別加保規定。原已以配偶具自耕農或佃農加保資格之一者,始得繼續加保 。
註2:自90年5月9日起廢除以雇農資格參加農保,原以雇農加保者,仍得繼續加保。
三、自107年11月1日開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加保時備身分證、印章且須具有農保被保險人身分,或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者親自至本會保險部辦理。加保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投保農會申報
1. 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資格別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農會申報。
2. 被保險人加保後雖按時繳納保險費,期間若有喪失加保資格情事,仍無法領取保險給付。
3. 自耕農之農地被徵收致農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可繼續加保3年,請檢具農地被徵收文件至投保農會辦理續保。
非農會會員農民戶籍與加保農地之限制
4.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翁姑、媳婦、贅婿所有農地參加農保者,戶籍遷出原組職區域自戶籍遷出之次日逕為退保日,雖與所有權人不同戶,但若在96年6月12日以前加保者可備相關資料馬上重審,96年6月12日以後104年9月15日以前加保者須先退保再重新申請加保。
5. 自104年9月15日修法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翁姑、媳婦、 贅婿所有人之農地參加農保者,不須同戶但須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非農會會員農民持以加保之農地必須與戶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鎮、市、區)。
繼承、贈與、買賣或新簽訂之租約欲加入農健保均須取得滿90天才能加保。勞保、軍保、公保退休欲加健保者亦同。
一 、農會會員:符合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自102年2月1日修法須未領過軍、公、教或勞保等任何社會保險退休金者。
二 、非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作,且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具下列各項資格:
1.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翁姑、媳婦、贅婿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0.2公頃,其餘農地平均每人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0.05公頃以上,從事農作生產者。
2. 佃農(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0.2公頃,林地平均每人0.4公頃以上,租約到期須續 約。
3. 申請前一年內實際出售農、林、漁、牧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30600元以上產品銷售憑證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5100元以上購買憑証及申請前一個月內農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
4. 審查時農會人員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人員現地勘查。若備有其他文件如:有效期間之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過去一年內申請天然災害補助有案者、過去一年內公所造具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劃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林業用地之森林登記證、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等,其中一項得免現地勘查。
5. 申請參加農保須親自辦理,依規定未能親自辦理不予受理。
註1:自85年6月1日起,刪除以自耕、佃農配偶資格別加保規定。原已以配偶具自耕農或佃農加保資格之一者,始得繼續加保 。
註2:自90年5月9日起廢除以雇農資格參加農保,原以雇農加保者,仍得繼續加保。
三、自107年11月1日開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加保時備身分證、印章且須具有農保被保險人身分,或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者親自至本會保險部辦理。加保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投保農會申報
1. 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資格別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農會申報。
2. 被保險人加保後雖按時繳納保險費,期間若有喪失加保資格情事,仍無法領取保險給付。
3. 自耕農之農地被徵收致農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可繼續加保3年,請檢具農地被徵收文件至投保農會辦理續保。
非農會會員農民戶籍與加保農地之限制
4.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翁姑、媳婦、贅婿所有農地參加農保者,戶籍遷出原組職區域自戶籍遷出之次日逕為退保日,雖與所有權人不同戶,但若在96年6月12日以前加保者可備相關資料馬上重審,96年6月12日以後104年9月15日以前加保者須先退保再重新申請加保。
5. 自104年9月15日修法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翁姑、媳婦、 贅婿所有人之農地參加農保者,不須同戶但須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非農會會員農民持以加保之農地必須與戶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鎮、市、區)。
繼承、贈與、買賣或新簽訂之租約欲加入農健保均須取得滿90天才能加保。勞保、軍保、公保退休欲加健保者亦同。

壹、申請老農津貼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和條件:

一、65歲以上之農保被保險人年資須滿十五年,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103年6月27日修法參加農保年資須滿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金額減半,滿15年再領全額)。
二、同一期間內未領取下列政府發放之補助或津貼者: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3、縣市政府發放之敬老津貼。4、65歲以上老人殘障津貼。5、榮民就養給與。
三、放寬已領取社會保險(軍、公、教、勞保)之老年給付者可領取老農津貼,但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前參加農保者。
四、已領社會保險(軍、公、教、勞保)之老年給付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以後加保者,不可請領老農津貼。

貳、申請老農津貼注意事項:

一、農民應於符合請領資格當月至投保農會辦理申請手續,請勿提早延遲,以免權益受損。
二、已按月領取老農津貼者,自八十七年起,不必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三、老農津貼自102年起實施排富條款農業所得、農地、農舍都不計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受排富影響。
(一)申請本人之個人年所得總額50萬元以上。
(二)申請本人之其他建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二、已按月領取老農津貼者,自八十七年起,不必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三、老農津貼自102年起實施排富條款農業所得、農地、農舍都不計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受排富影響。
(一)申請本人之個人年所得總額50萬元以上。
(二)申請本人之其他建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叁、給付業務:

一、給付項目:
內政部函自9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須檢具最近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相關資料清查若已不具投保資格者,應辦理退保,如送件申請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規定者或已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者,老農津貼應予追還。
(一)生育給付:
1、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如於被險人保險有效期間生產,均可以農保條例規定申請本人或配偶生育給付。
2、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可以合併計算,滿二百八十日領取保險給付。或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或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均可申請生育給付。
(二)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或最後一次手術後治療滿半年或一年以上仍無法復原致永久殘廢者 得申請給付。
(三)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用之人領取喪葬津貼十五個月(一五三、000元)。(須附土地謄本及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存摺、印章、若與往生者不同戶籍再附個人戶籍謄本。
(四)喪葬慰問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8年9月23日發布令發布凡具農保身份,於108年9月6日以後(含9月6日)往生者,年滿65歲加保年資25年即可請領,不 須備土地謄本。
二、申請給付期限:
被保險人申請各種給付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如有關於農保權益問題均可向本會保險部詢問,農保被險人申請各項現金給付,農會及勞保局均不收任何費用。
內政部函自9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須檢具最近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相關資料清查若已不具投保資格者,應辦理退保,如送件申請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規定者或已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者,老農津貼應予追還。
(一)生育給付:
1、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如於被險人保險有效期間生產,均可以農保條例規定申請本人或配偶生育給付。
2、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可以合併計算,滿二百八十日領取保險給付。或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或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均可申請生育給付。
(二)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或最後一次手術後治療滿半年或一年以上仍無法復原致永久殘廢者 得申請給付。
(三)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用之人領取喪葬津貼十五個月(一五三、000元)。(須附土地謄本及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存摺、印章、若與往生者不同戶籍再附個人戶籍謄本。
(四)喪葬慰問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8年9月23日發布令發布凡具農保身份,於108年9月6日以後(含9月6日)往生者,年滿65歲加保年資25年即可請領,不 須備土地謄本。
二、申請給付期限:
被保險人申請各種給付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如有關於農保權益問題均可向本會保險部詢問,農保被險人申請各項現金給付,農會及勞保局均不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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